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務 人 張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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