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呂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年息) 1 13,538元 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6月5日止 1.845% 113年4月7日起至113年6月5日止 0.1845% 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 0.272% 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