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737號
CTDV,113,司促,10737,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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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陳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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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