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意雯於民國11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216,940元正未給付,其中
211,404元為本金;5,44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彭意雯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557,223元正未給付,其中
543,556元為本金;13,6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11,404元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2% 2 543,556元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