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618號
CTDV,113,司促,1061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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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蘇宥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宥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8月5日止累計113,251元正未給付,其中80,188元為消
費款;31,86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80,188元 113年8月6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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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