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YUNI NOVITASAR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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