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167號
CTDV,113,司促,10167,2024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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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YUNI NOVITASAR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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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