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142號
CTDV,113,司促,1014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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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曾景義


高綺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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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