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4號
CTDV,113,勞訴,2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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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章文
被 告 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芙媄
輔 佐 人 洪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
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
件就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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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