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23號
CTDM,113,聲,92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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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張哲維


具 保 人 高佩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佩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高佩玲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 同)5萬元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 具現金5萬元保證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之暫收臨時收據及國 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被告到案,有橋檢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橋檢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 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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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