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 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 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 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
稽,其中附表編號15、16、20-22、2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 金之罪,其餘各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 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 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 確定;附表編號25-3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 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 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 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判決各針對附表編號1-24、25-3 1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8月+8年4 月=22年)。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3、25-31所示之 罪均為販賣或轉讓毒品罪,附表編號14-15、17-24所示之罪 則均為施用毒品罪,各集團間之侵害法益相類,此部分如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另考量刑罰之目 的既重在矯正受刑人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 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且刑罰對於受刑人所 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尚非以等比 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即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原則),已足以評價受刑人上開各罪之不法性。是 本院衡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之間隔,販 賣或轉讓毒品部分其販賣或轉讓對象之人數,再酌以其所犯 附表編號16之罪與附表其餘各罪之犯罪類型迥異,兼衡受刑 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6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11年1月19日 同左 111年3月2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7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9月 109年7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9月 109年7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年 109年7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9年7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9年7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09年7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109年7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9月 109年7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31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71號 111年3月14日 同左 111年4月23日 1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84號 111年12月8日 同左 112年1月18日 17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9月 110年8月11日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2年7月5日 同左 112年8月2日 18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0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0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112年10月19日 同左 112年11月17日 2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110年10月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113年5月1日 同左 113年6月5日 2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110年9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110年10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7月 110年9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7月 110年10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0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10年10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