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148號
CTDM,113,簡,2148,202408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泯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泯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林泯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9日執行完畢後釋放,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暨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 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 本案施用毒品之罪,無戒毒悔改之意,實應嚴予非難;惟念 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 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審酌被告供承 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兼參以其前受觀察勒戒後,有數次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處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未能堅決戒除毒癮,應予相當刑罰 促其戒治;復衡酌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00號
  被   告 林泯均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泯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9日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猶不知戒除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17日20時許 ,在高雄市○○區○○街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內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13年2月20日16時45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 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泯均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 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0000000U012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27)各1份存卷足憑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