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3年度,25號
CTDM,113,審原易,2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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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恩惠



指定辯護人 廖懿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他 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成為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 恐嚇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至000年0 月00日間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於111年12月22日許前 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哥大公司)鳳山五甲龍成直營服務中心所申辦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SIM卡提供予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使用,嗣該擄鴿勒贖集 團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9日12時 20分許,以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為告訴人乙○○之賽鴿飼養人 楊清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下稱B門號)並向其恫稱 :其所飼養之賽鴿2隻已遭渠等擄走,需支付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贖金方能釋放等加害財產之言語內容,經楊清郁轉 達上情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惟因不欲使該集團得逞,僅 於同日14時47分許匯款20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台新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另行發布通緝) 內並旋即報警處理,因而未能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 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 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 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 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



不受理之判決。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 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 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 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用於隱匿真實身份或犯罪等不法用途 ,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11年12月19日 ,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臺東中 華直營門市,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 即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接續於112年1月1日 ,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中華電信新生特約服務 中心門市,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 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等方式,供該人 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上揭2門號。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 上揭2門號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分別詐騙賴宗明等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詳如附表)。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28 號、第429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968號、第5364號、第5860號 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月23日繫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由 該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1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案 卷宗審閱無訛。
 ㈡被告於本案與前案所提供者雖為不同電信門市所申設之不同 行動電話門號,然被告係基於相同事由,在密接時間內接續 交付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予同一不詳之人,業經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足見被告係以接續交付前案門號及本 案門號之一行為,幫助該不詳之人向不同被害人詐騙及恐嚇 取財,是被告如成立犯罪,其本案所涉與前案所涉乃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即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 同一案件。
 ㈢綜上所述,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3年5月 8日始繫屬本院,此亦有臺灣橋頭地方地檢署113年5月8日橋 檢春河113偵緝303字第1139022122號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 戳章附卷足稽。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 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人頭門號 詐欺經過 移送單位 卷證出處 1 賴宗明 0000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前某時,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帳號(蝦皮帳號:17vc7fbchy),並綁定左列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2月24日前某時,向賴宗明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24日22時2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9,960元至上開蝦皮帳號之虛擬帳戶內。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429號 2 鐘培峰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16時4分許,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號(會員帳號:crvjjv15),並綁定左列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11時10分許,使用臉書暱稱「Diana Diana」,向鐘培峰佯稱欲向其購買職棒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4日20時30分起至同日20時33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4萬4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428號 3 張○○ 0000 000 000、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前某時,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號(會員帳號:wqareh15、會員帳號:drbhuj15),並分別綁定左列2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12時14分許,使用LINE暱稱「筱雯」,向張棋全佯稱可性交易,惟需先匯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112年3月14日21時37分許起至同日22時40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5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2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968號 4 楊舜翔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前某時,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號(會員帳號:awqj0486),並分別綁定左列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2月25日3時許,使用LINE暱稱「阿浩」,向楊舜翔佯稱可性交易,惟需先匯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112年2月27日17時13分許起至同日17時17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364號 5 李金峻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前某時,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號(會員帳號:drbhuj15),並綁定左列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使用LINE暱稱「陳懿婷」,向李金峻佯稱可裸體視訊聊天,復於裸體聊天後要求李金峻買遊戲點數匯款,否則將散布裸體影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112年3月14日22時29分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7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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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