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瀞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17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瀞以(下稱被告)前因違反商 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7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件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 所示之商品,均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扣案 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屬於被 告之犯罪所得,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 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 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王瀞以之 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三、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 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 規定。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 告以直播廣告刊登販賣仿冒商品,即基於蒐證之目的,於民 國109年2月21日網路直播時段,以387元之價格(含運費37 元)向被告購買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6件(即3對 ),並匯款至被告所指定之五甲郵局帳戶內後,被告即於同 年月24日寄交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 之耳環6件(即3對)予員警,並經警送請鑑定後,確認係仿 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員警遂於同年4月10日上
午8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109年度聲搜字第182號搜索票 ,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 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商品及現金等物,且扣 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商品等物,均經送請鑑定後, 確認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商品等物,均係仿冒如附 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本院109年 度聲搜字第18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帳號直播網頁畫面 列印資料、蝦皮拍賣帳戶會員資料、蝦皮拍賣帳號對話紀錄擷 圖員警提供轉帳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被告所使用 郵局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寄送郵包封面照 片、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蒐證及扣案物照片、商標權人瑞 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授權鑑定人褟貫之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 權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授權鑑定人林子清所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鑑定人林子清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限公司授權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如附 表一所示各該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及現金 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橋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7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11年5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橋頭地檢署1 09年度偵字第11705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及執行案 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9所示之商品等物,均經送 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均確認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 所有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業如前述,自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宣告沒收之。
㈢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現金3,000元,則係被告所有 ,且為其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乙節,業經 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警卷第13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2 LV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頭飾品及髮飾品,即髮針、髮夾、髮用蝴蝶結、髮釵、髮帶、髮束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耳環、頭飾品及髮飾品,即髮針、髮夾、髮用蝴蝶結、髮釵、髮帶、髮束等商品 3 YSL圖樣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第00000000號 貴金屬等商品 4 GUCCI圖樣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耳環夾或墜子等商品 第00000000號 耳環等商品 5 DIOR圖樣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貴金屬等商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伍佰伍拾陸件 2 仿冒LV商標圖樣之耳環 拾肆件 3 仿冒LV商標圖樣之髮飾 肆件 4 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耳環 拾貳件 5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耳環 叁拾件 6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髮飾 叁件 7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拾伍件 8 現金新臺幣叁仟元 9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陸件 員警蒐證所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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