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54號
CTDM,113,單禁沒,15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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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肇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後淨重為0.0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 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案件為緩 起訴處分,嗣因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違背緩起訴處分所 命應履行事項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1日以112 年度撤緩字第403號案件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113年5月31日執行完畢出所,復經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本院裁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送鑑驗 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 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 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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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