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58號
CTDM,112,附民,558,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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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謝義華
被 告 邱建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2年度 易字第3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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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