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逢宇
被 告 林弋宸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
2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逢宇、林弋宸因 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