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鎵俊
訴訟代理人 謝明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又春實業有限公司 官美雲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3年3月30日(到期日) 20,233元 UA000000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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