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54號
TYDV,113,除,25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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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鄧崴隆(即崴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鄧崴隆崴隆企業社遺失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 年度 司催字第30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3月15日加以公 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支票附表:( 元/新臺幣) 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漢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成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平鎮分社 112.12.28 6萬165元 135649 崴隆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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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