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蔡佩樺(原名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本 票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彭成永 88年11月20日 88年11月20日 700,000元 CH677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