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黃文欽 黃志良 何碧春 黃沛璇 黃示真 黃翠英 黃翠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被 告 黃梅蘭 古望聖 古望福 古素貞 古素娥 何福興(兼被告何初露之承受訴訟人) 何福隆(兼被告何初露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春(兼被告何初露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珍(兼被告何初露之承受訴訟人) 古望宏 古美玉 古梅玉 古榮玉 古碧玉 古望政 古盛南 古盛興 李廷忠 李子瀚 李子平 李怡珊 連東棠 連偉成 連翊婷 古良玉 張增傳 張正妹 鍾智權 鍾承翰 鍾淑芬 張鳳興 張鳳美 張鳳蘭 江嚴謹 江政修 江玟瑩 江玟璇 王德存 王德魁 王文森 王德財 李王瑞琴 王瑞鳳 王俐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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