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4號
TYDV,113,重勞訴,4,202408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星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何建毅律師
被 告 台灣萊默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慧娟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9日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萊默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