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3年度,19號
TYDV,113,醫,19,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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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19號
原 告 周昇清

被 告 周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 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 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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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