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27號
TYDV,113,訴,82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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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徐麗琴

被 告 蘇意婷


黃柏凱


彭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黃柏凱 未經本院合法送達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確保被告黃 柏凱之訴訟權利及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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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