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96號
TYDV,113,訴,1796,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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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覺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李覺民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覺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62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3
年6月19日前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78,511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9日 9/365 15% 1400元 2 利息 375,661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6月19日 5/365 9.53% 490元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本金378,511元+本金375,661元+利息1,400元+利息490元=756,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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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