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03號
TYDV,113,訴,1003,202408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許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清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完整記載及特定訴之聲明(需具體
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
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復未表明本件起訴
之原因事實(如:發生事實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