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83號
TYDV,113,補,983,202408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李昊軒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聿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7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