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47號
TYDV,113,補,947,2024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陳猷然
陳靜宥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顯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