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36號
TYDV,113,補,936,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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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楊偉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楊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之同
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且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
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依其公告
現值、面積及被告應有部分計算為20,575,603元(參見本院113
年度壢簡字第386號卷第208、20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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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