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8號
TYDV,113,補,898,202408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蕭銘興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蕭銘貞
蕭銘美

蕭加

蕭雅國
蕭亞倫

蕭千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