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龍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蘭玲間請求履行還款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