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86號
TYDV,113,補,78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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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黃羽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經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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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