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連漢強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家添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均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其一核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