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67號
TYDV,113,補,767,202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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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鍾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元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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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