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52號
TYDV,113,補,752,202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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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趙珮安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一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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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