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即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51號
TYDV,113,補,751,202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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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鄉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伯霆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閣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即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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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