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6號
TYDV,113,補,746,202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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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劉欽凱
張瀚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
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市價新臺幣(下同)7,946,000元(29×274,0
00),加計起訴前不當得利107,880元〈(5,394+5,394)10=107,8
80〉,暫定為8,053,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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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