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劉進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守仁公嘗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土地分配款事件
,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
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相關土地出售分配款,請
具體載明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