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1號
TYDV,113,補,681,2024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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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胡添福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柯飄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禮欽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土地價
額新臺幣(下同)186,353元(19.82474×9,400=186,353),加
計請求被告返還之不當得利400,000元,暫定為586,3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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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