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62號
TYDV,113,補,562,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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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錢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緞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預告登記」並非法院管轄事項,請洽
地政機關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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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