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39號
TYDV,113,補,339,2024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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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陳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德金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
之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
物(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4,3
76元(123×3,412+701×3,200+1,000×3,200+1500=5,874,37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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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