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2號
TYDV,113,補,262,2024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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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許啟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蘭萍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 項規定行
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 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
,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
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
對於被告姚蘭萍之債權本息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656元
,請求撤銷被告間關於被繼承人姚鄭妙子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契
約債權行為、其中關於土地、建物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而遺產中土地、建物(即桃園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於本件起訴時價值約750萬元(依距
離相近、條件相仿之房地近年買賣實價登錄資料),依債務人姚
蘭萍之應繼分1/2計算之價值為375萬元,則上開遺產除去分割繼
承關係後姚蘭萍可分得應繼分價值未逾上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遺產應繼分價值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
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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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