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3年度,19號
TYDV,113,簡上附民移簡,19,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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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9號
原 告 許錫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明文。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0號朱明山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後,原告 始行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上開刑事案件審 判筆錄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稽,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二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程式。惟全 案已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因被告於訴 訟繫屬中死亡,無人承受訴訟,故本院於113年7月10日除命 原告補正被告之遺產管理人外,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 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又本件係由刑事庭移送前來,目前並無已支出而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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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