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福壽
相 對 人 陳文慶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20日死亡,本院 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