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周沛怡 住○○市○○區○○街000○0號5樓
相 對 人 周健一
關 係 人 周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周健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周沛怡(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健一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周增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失智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 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周增祥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 問相對人之民國113年4月24日訊問筆錄(法官點呼相對人, 呈現無反應,四處張望)。
㈣聯新醫院113年4月30日聯新醫字第2024040190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 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目前在整體認知功能 上呈現顯著的受損,MMSE無法施測(切截分數為22/23)、C DR為5(末期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8月6日桃林字第113587號函附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
相對人與配偶周邱政育有二子一女,次子已歿,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長女,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目前與聲請人 、關係人、相對人配偶及照顧相對人之外籍看護同住,平時 由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之日常生活起居及陪同復健運動,聲 請人與外籍看護定期陪同相對人回診領藥。相對人之看護費 用及日常生活開銷均由聲請人及關係人負擔,相對人身分證 、身心障礙證明、健保卡、存摺及印章均由相對人配偶保管 。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 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經其等到庭陳 述明確,並經相對人之配偶周邱政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 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4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 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 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