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堂安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轄區住居之事證。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 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六、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及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七、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蓉宏禮品手工社」之負責人 。請提出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