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6號
TYDV,113,消債更,8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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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怡萍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受扶養人王成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關於聲請人所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保險契約內容,並說明
是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若有,
其項目、金額為何。
三、說明受扶養人羅○齊、羅○軒王成福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
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
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羅○齊、羅○軒王成福有無領取任何
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
,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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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