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61號
TYDV,113,消債更,16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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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政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本件更生聲請已逾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之期間,應補繳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聲請人無法履行前置協商(經臺灣士林地院112年度司 消債核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認可)之原因為何、認為有何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資料( 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相關證明,仍須出 具收入切結書。
四、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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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