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03號
TYDV,113,消債更,103,202408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品蓁(原名:潘宜婷潘嬿喬)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說明聲請人目前就業及薪資狀況有無變更,若有,請提出最 新薪資證明資料。
三、請確認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係主張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 定標準計算,或要自行逐項列舉。如為後者,並請提出各項 支出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