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召開第10屆 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 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捐 助組織章程、捐助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印鑑變更前後對照 表、第10屆董事名冊、董事身分證影本、第10屆第2次董事 會議程及簽到表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組織章程第6條 至第9條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 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 17日桃教終字第1130067589號函亦同意變更(見本院卷第7 頁),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捐助組織章程第1條至第5條、第10條至 第15條規定聲請變更部分,因該等條文或係變更名稱、地址 、修改文字及條號,或係未為修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 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 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章程 名稱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文教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 因變更學校名稱,修改基金會名稱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條 本會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組織定名「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準則組織定名「財團法人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改基金會名稱 第2條 本會以協助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以及各種教育、公益為目的。 本會以協助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1.因變更學校名稱,將相關名稱一併修正。 2.增加基金會目的"各種教育、公益"。 第3條 本會基金由登記設立時之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等捐助人無償捐助之,本會依法院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設立後,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依法隨時繼續接受捐助。 本校基金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本會依法院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1.修改文字。 2.新增基金會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 3.新增基金會"設立後,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依法隨時"繼續接受捐助。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變更本會登記地址。 第5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職權如左: 壹、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貳、業務計劃之制度及推行。 參、內部組織之制度及管理。 肆、獎助案件之發放。 伍、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陸、董事之改選(聘)。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職權如左: 壹、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貳、業務計劃之制度及推行。 參、內部組織之制度及管理。 肆、獎助案件之處理其中台達公司專設獎學金仍以該公司名義發放。 伍、年度收支算及決算知審定。 陸、董事之改選(聘)。 1.將"肆、獎助案件之處理其中台達公司專設獎學金仍以該公司名義發放"修改為"肆、獎助案件之發放"。 2.修改文字。 第6條 經議裁定設董事為九人,其中本校校友、家長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均為無給職。 經議裁定設董事為十三人,其中本校校友、家長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均為無給職。 將董事成員由"十三人"修改為"九人"。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因故出缺另選補足原任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以前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因故出缺另選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以前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 任期修正為四年。 第8條 本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校友會長依職務為當然董事,當職務變動時,其董事資格自然消失,由接任之職務者為當然董事。 本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家長會長、校友會長依職務為當然董事,當職務變動時,其董事資格自然消失,由接任之職務者為當然董事。 刪除家長會長為當然董事。 第9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加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需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由常務董事召集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各董事,會後記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會每年開二次,必要時加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需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由常務董事召集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各董事,會後記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修改文字。 第10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元月底前審定左列事項報請備查。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貳、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原條號:第11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元月底前審定左列事項報請備查。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貳、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1.原案第10條空白,以下條例向上遞補。 2.無修正。 第11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基金。 原條號:第12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基金。 無修正。 第12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現修增如「現因銀行利率降低為使基金成長將孳息部分併入固定基金」。 原條號:第13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現修增如「現因銀行利率降低為使基金成長將孳息部分併入固定基金」。 無修正 第13條 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應歸屬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納入個人或私人企業。 原條號:第14條 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應歸屬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納入個人或私人企業。 因變更學校名稱,將相關名稱一併修正。 第14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原條號:第15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無修正。 第15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原條號:第16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