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5號
再 抗告人 郭啓亮
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
視 同
再 抗告人 呂諺筑
相 對 人 黃奕瑄
代 理 人 李家徹律師
李杰峰律師
雷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再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113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